牟 市监罚字〔2023〕 165 号
2023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中牟县姚家镇绪张村彬彬经销店进行执法检查,该门市部正在使用“TCS-电子台秤”型号:TCS-150、产品编码:026816,生产企业:武义大河电子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05月。该门市部负责人现场提供不出电子计价秤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电子计价秤上也未粘贴强制检定标志。2023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中牟县姚家镇绪张村彬彬经销店进行执法检查,该店仍未按规定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我局于2023年06月30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中牟县姚家镇绪张村彬彬经销店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2、《现场笔录》一份及检查照片3张 ,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及询问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
我局于2023年07月1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牟市监罚告〔2023〕15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因当事人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6.3.3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一般;表现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基准:一般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 700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认定当事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伍佰圆整(500.00元)。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中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 7 月 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