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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6 2023-11-16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中牟县晨阳路店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中牟县晨阳路店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2023年1月3日,我局接到《检验报告》(№:A7CC08009A7F6053651),内容为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中牟县晨阳路店经营的香蕉(优质)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验报告》(№:A7CC08009A7F6053644),内容为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中牟县晨阳路店经营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5日将《检验报告》(№:A7CC08009A7F6053651)、《检验报告》(№:A7CC08009A7F6053644)送达于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中牟县晨阳路店,并告知该店可以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店未发现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日期的“生姜、香蕉”。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的“生姜、香蕉”是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统一配送的。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经营的“生姜”是2022年11月30日从魏春东处购进的,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证明,魏春东身份证复印件,自产自销证明,购进票据,检测结果报告单。这批“生姜”共采购了5公斤,采购价格是8.546元/公斤,销售价格是13.36元/公斤,除去抽样的2.796公斤,剩余的2.204公斤销售完毕。经唐山市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当事人购进上述生姜情况属实。这批“香蕉”是2022年12月5日从黄瑞海处购进的,当事人提供了供货证明,黄瑞海身份证复印件,自产自销证明,这批香蕉(优质)采购了10公斤,采购价格是5.633元/公斤,销售价格是7.96元/公斤,除去抽样的2.938公斤,剩余的7.062公斤销售完毕。经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当事人购进上述香蕉情况属实。本案货值金额146.4元,当事人违法所得47.34元。

经唐山市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中牟县晨阳路店购进上述生姜、香蕉(优质)情况属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给予处罚。但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它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给予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并且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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