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处罚〔2022〕 号
当事人: 中牟县xxxxxxx超市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22MAxxxxxxx
住所:中牟县xxxxx
经营者: xxx
身份证号码:341202xxxxxx31xx
2022年7月12日,我局接到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来的案件移送函(荥市监案移字(2021)xx号),随函所附有尖椒抽检不合格检测报告(编号NO:F2021070704xxx)及该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销货清单,2022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将不合格报告送达该商行,现场检查该商行未发现抽检批次的尖椒。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
现查明,中牟县xxxxxxx超市店于2021年7月3日从山东潍坊峡山生态农产品综合交易物流中心xxx处购进尖椒共2916斤,购进价格是3.5元一斤,销售价格是3.7元一斤,该批次尖椒已全部销售完毕,本案货值金额共10789.2元,违法所得583.2元。经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调查,及xxx向我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予以佐证,中牟县xxxxxxx超市店购进上述尖椒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移送函》及其附件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xx身份证、中牟县xxxxxxx超市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照片一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xx询问笔录一份,签字照片一张,证明调查经过;
5、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记录、订单微信截屏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进销尖椒的情况;
6、产地证明一份,峡山神州姜窖快速检验结果报告单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查验的情况;
7、协助调查函、xx向我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回复函一份,证明核查产地证明的真实性及产地来源的情况。
我局于2022年5月24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罚告〔2022〕xx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给予处罚。但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它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给予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并且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牟县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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