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 市监处罚〔2024〕 124 号
2024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中牟县姚家镇岗王村玉玲便民店进行食品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在经营中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下达了《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并对其下达《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2024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整改事项进行检查,该店仍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为查明事实于2024年4月9日立案调查,于2024年4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对上述行为未履行了食品的法定进货查验义务,未提供有该店的进货票据以及进货台账记录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1、《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牟市监责改(2024)04551号、《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牟市监当罚(2024)05875号等相关材料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内容情况;
3、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4、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及询问照片1张,证明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情况;
5、当事人《营业执照》、《仅售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登记信息采集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资质情况;
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情况;以上证据已由当事人及执法人员签字确认认可。
我局于2024年04月2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牟市监罚告(2024)1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因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参照2023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规定的,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三)未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货信息或者食品批发信息的;(四)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未标注规定信息的。裁量等级为一般,违法情形;逾期不改正的,不具备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基准为一般的处1000元以上2800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经营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三)未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货信息或者食品批发信息的:(四)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未标注规定信息的。但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牟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户名:中牟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户:00000002462550013012-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中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 5 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