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基层政务公开
中牟县东风路街道办事处 乡级
2025-06-17 2025-06-17
中牟县小果妹儿水果店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一案

2025年5月29日,我局接到《检验报告》(№:STIBGFC25041250),报告内容为中牟县小果妹儿水果店经营的“橙子”经抽样检验,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据中牟县小果妹儿水果店提供证据材料证明上述不合格“橙子”是中牟县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城 老果品区-B7区-2刘某销售给当事人的。

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经查证,上述不合格“橙子”检测出的丙溴磷并非当事人添加,丙溴磷是一种广谱有机磷类杀虫剂,主要用于防治农业害虫,通过抑制害虫体内乙酰胆碱酯酶活性,干扰神经传导,导致害虫死亡。其核心功效包括杀灭蚜虫、红蜘蛛、棉铃虫等多种害虫,适用于棉花、小麦、蔬菜等作物,兼具触杀和胃毒作用。但当事人有证据可以证明,且根据常识也可以判断,并非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导致产生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问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特申请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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