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履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锥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报告。具体为:村(居)民发现少量(10人以下)轻度症状(如呕吐、腹泻)及时拨打电话向领导小组报告,再由领导小组查实后根据情况逐级报告;发现较严重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指出现严重食物中毒症状者或出现10人以上相同症状的群体发病情况),应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由领导小组向乡镇(街道)党委报告,同时立即启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预案。在事故处理中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时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生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第三条 接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未启动应急预案前,要进行先期处置。工作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和领导,并根据自身职责范围和现场情况,确认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所处监管环节,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第四条 一旦发生较严重村(居)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要采取救援措施。由领导小组组长指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备方案,各就各位,组织救援行动,初步摸清症状。群体发病的还应彻查事故原因,排查发病人员,并建立动态花名册,防止遗漏。
第五条 发生较严重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立即联合乡镇(街道)卫生院及时采取治疗措施进行医疗救援,同时向相关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发出医疗救援,并拨打“120”医疗抢救电话,并及时果断将发病人员送到医院抢救,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发病情况,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
第六条 发生较严重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封存所食菜肴样品、可疑食品、药品,以便及时查找致病原因。
第七条 保障广大村(居)民在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做好信息公开,并如实向上级汇报,不瞒报、谎报,对涉及该事件的谣传及时澄清,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在事件没有了解清楚前,不得擅自接收任何形式的采访,了解清楚后要由同一部门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