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基层政务公开
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25-10-24 2025-10-24
2025年中牟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机制,强化应急准备,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郑州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食安委〔2023〕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中牟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市外发生涉及我县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最大程度地减轻食品安全风险、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全社会防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采取科学的预防措施,做好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工作。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严格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迅捷、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机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级应对。乡镇(街道)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区乡镇(街道)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向县政府报告。

科技支撑、依法处置。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充分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水平。严格落实相关法规制度,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5  事件分级

本预案按照后果严重程度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

1.6  分级应对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区乡镇(街道)政府初判事件级别,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报告。

初判发生Ⅳ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由县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对,并上报县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初判发生Ⅲ级(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由市级负责应对,县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具体实施。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升级或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报请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启动相应级别应对。

2  应急指挥体系

2.1  县级层面组织机构

2.1.1  县应急指挥机构

中牟县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领导下,统筹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副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和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委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县市场监管局和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卫健委等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并视情增加县纪委监委、县委统战部、县委政法委、县发展改革委、县教育局、县科技工信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资源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城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县农委、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应急局、县供销社、县商务局、县邮政公司、县卫健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各成员单位在县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发地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县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

2.1.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承担县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

(1)贯彻落实县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的各项决策部署;

(2)进一步组织分析评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发布预警,下达应急处置任务;

(3)督促协调应急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及相关辖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收集来自网络、媒体、公众、企业、技术机构、成员单位及其他渠道获得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分析研判,按规定程序处置;

(5)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向县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6)负责保障县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所需的应急指挥车辆、办公设备等应急设施、设备;

(7)加强对县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的管理。

2.1.3  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县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顾问组等若干专项工作组。在县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随时向县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情况。若事件涉及较大范围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其牵头和组成部门由县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临时指定,指导事发地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教育局、县农委、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相关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2)事件调查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卫健委等参加,县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发生情况,按照单位职责确定其他参加单位。主要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有关食品监管职能部门负责查明导致事件发生的监管漏洞以及第一责任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县纪委监委负责对有关责任单位、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置;县卫健委负责调查事件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县公安局对涉嫌犯罪的,负责督促、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危害控制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参加,县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发生情况,按照单位职责确定其他参加单位。主要负责监督、指导事发地相关部门依法对有关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进行召回、下架、封存,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医疗救治组:由县卫健委牵头,县公安局、专业技术机构等参加。主要负责结合事件调查情况,协调医疗机构迅速组织医疗救护力量,制定最佳救治方案积极实施救治,最大限度降低健康危害。

(5)检测评估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农委、县卫健委、专业技术机构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件影响,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县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必要时检测评估组可与事件调查组一并开展工作。

(6)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民政局、县司法局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

(7)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文广旅体局、县融媒体中心等参加,县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发生性质和危害程度,按照成员单位职责确定其他参加单位。主要负责组织事件处置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把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道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事件的新闻报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

(8)专家顾问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农委、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组建有关方面专家组。主要负责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专业建议。

Ⅳ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成立县级应急工作组。县级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同志,或市政府领导同志指定的有关单位负责同志担任,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乡镇(街道)层面组织机构

乡镇(街道)是处置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要明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指挥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依法建立相关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认真执行县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有关应急处置的指令。其具体职责由乡镇(街道)编制的本级应急预案确定。

2.3  技术支撑机构

各工作机构平时应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现场处置、医学救援、调查评估、舆论引导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是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单位,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检验检测、认证评估、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县政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食品安全形势进行研判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党委、政府,抄送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3.2  监测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分为四级预警,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对应预测将要发生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县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部门的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针对发现的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向公众发布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

3.2.3  预警处置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要加强分析研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开展应急准备,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当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时,要解除预警,终止有关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3.3.1.1  报告主体和时限

(1)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单位或获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接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病人治疗的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相关信息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卫生行政部门经研判认为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3)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4)相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中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

(5)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县市场监管局应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报告县应急指挥机构。县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县市场监管局(县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并报送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县市场监管局(县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室24小时值守电话0371—62166890。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3.3.1.2  报告内容

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按照“初报要素、续报详情、终报结果”的原则,分步骤分重点报告。初报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信息来源(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件简要经过等内容;续报应当包括工作进展、调查详情、应对措施等内容,续报应随时进行。终报应当包括事件定性、事件产生原因分析、责任追究、工作教训等内容。

3.3.2  应急响应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和县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初判发生Ⅳ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县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建议县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并逐级上报事件处置情况。如事件本身较敏感,或事态发展有扩大趋势,或应县请求,启动四级响应。四级响应由县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启动并组织指导协调。

3.3.2.1  医学救援

由医疗救治组负责,指导事发地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救治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提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相关人员的心理援助。

3.3.3.2  现场处置

由危害控制组负责,指导事发地有关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停止经营或无害化处理;对检验合格且确定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无关的,应依法予以解封;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3.3.3.3  流行病学调查

由事件调查组负责,及时组织对事发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完成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当在2日内同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初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在7日内提交最终调查报告。当遇有客观条件无法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时,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县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

3.3.3.4  检验检测

由检测评估组负责,组织技术机构对疑似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尽快查找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

3.3.3.5  事件调查

由事件调查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向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和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事件责任调查处理报告,并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专题汇报。

调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除了查明事件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管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3.3.4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或授权县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个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

3.3.5  维护社会稳定

由社会稳定组负责,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加强对救助患者的医疗卫生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依法查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3.3.6  应急解除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且达到如下两项标准,经县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遵循“谁启动、谁解除”的原则,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宣布响应结束。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事发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3.4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费用。

3.5  责任追究

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的地方政府和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未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致使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督导和责任追究。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事件发生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及时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3.6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结束后,县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及时分析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原因,总结教训,提出类似事件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4  应急保障

4.1  人员保障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应急处置专业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响应和应对处置能力,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队伍应积极参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提供人才支撑。技术机构、集中用餐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提升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

4.2  物资经费保障

县、乡两级政府统筹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的储备调用工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急演练和应对处置等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4.3  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本预案为全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预案。乡镇(街道)政府组织制定本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预案,并报县市场监管局备案。相关部门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提供餐饮服务的铁路、水路、民航运营单位等,应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方案。

预案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应编制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手册,细化职责任务,明确工作流程,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5.2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及时修订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

(3)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

(4)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3  预案演练

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附  件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事件分级

评估指标   

应对级别   

I级

(特别重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30人以上死亡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国家级

Ⅱ级

(重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辖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

(4)省级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省级

Ⅲ级

(较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 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市级

Ⅳ级

(一般)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县(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区县(市)

注:“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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