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基层政务公开
中牟县韩寺镇人民政府 乡级
2019-11-01 2019-11-02
扶贫项目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创新扶贫模式,加强项目监管,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发挥项目资金在脱贫攻坚中的综合效益,提升扶贫开发水平和成效,根据县扶贫关于加强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为强化对扶贫项目建设管理的领导,成立由镇党委书记郭宏领任组长,镇长刘长锁任第一副组长,党委副书记陈书杰、纪委书记张林峰、常务副镇长董国增任副组长,全体班子成员为成员的扶贫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镇乡村振兴办公室。

二、扶贫项目实行“群众参与、村级申报、乡镇审查、县级审批”。精准扶贫项目实施主体是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其中脱贫攻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镇人民政府),对项目的实施负主体责任;镇党委、镇纪委作为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的监管主体,履行监管主体责任。

三、扶贫项目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注重效益的原则。

四、 低收入村、低收入户按照科学扶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充分征求群众特别是低收入户意见和建议,深入分析本村资源条件,针对致贫原因和低收入户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因人而异,制定切实可行的扶贫项目规划和实施计划。

五、 坚持民主公平公正。扶贫项目谋划确定,必须征得贫困户的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后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

六、 项目申报。实行 逐级申报,低收入村和低收入户户拟定的精准扶贫项目公示公告后,形成可行性报告上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收到立项申请后,及时召开扶贫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议。领导小组要依据规划和下达的年度资金预算指标,以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严禁擅自改变扶贫资金的用途和范围。审议通过后,由镇扶贫站汇总,经镇党政负责人签字盖章并附村级申报材料报上级有关单位。

1、村民委员会实施的统一经营分户受益的到户项目要提供的材料: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受益贫困户名册等。

2、精准到户实施的项目:实施方案、各户情况说明、实施内容、投资情况、收益情况。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有具体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明确具体的分类分项补助标准等。

3、股份合作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项目实施方案、股权比例、分红基数等。

七、 规范申报材料。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1)低收入村可行性报告;(2)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讨论确定项目会议复印件;(3)确定的项目公示照片;(4)股份合作制的扶贫项目,要有股民选举产生管理和监督组织的会议记录复印件,股份制合作运行章程;(5)确定的项目申报表上要由驻村第一书记、包干班子成员、村书记、村委会主任、结对帮扶干部签字;(6)镇扶贫办汇总后,形成申报文件,附上有关村申报表一份,经镇党政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报县扶贫领导小组。

八、  扶贫项目经审批和备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扶贫项目,应提交调整或变更说明,并报镇扶贫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核,重新履行相关手续。

 

九、扶贫项目一经批准,要尽快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规定时间内未按计划实施的,项目所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要向镇党委、政府书面提交情况说明,并视其情节进行问责。

十、 村级扶贫项目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镇扶贫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应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

十一、扶贫项目实施可采取合作经营、联户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村企共建、家庭农场、以户为单位自主发展等扶贫模式。

十二、 由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营组织实施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必须在当地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以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涉农企业;二是要有经营单位财产抵押的相关资料,财产抵押物要超过扶贫资金投入额度的20%以上。

十三、 扶贫开发项目凡以承包、租赁、股份制、联户、专业合作社等不同形式进行生产经营的必须由村民委员会与经营主体签订生产经营和利益分配协议,合同(协议)期限定为3-5年,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愿意,继续签定相关合同,如一方不愿意续签合同,镇政府收回投入的扶贫资金,由村民委员会另选扶贫项目,但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资金直接或变相发放到户。

十四、 以入股分红形式实施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严格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分红,在分红时,镇扶贫办及财政所负责监督,村民委员会和经营单位将资金缴到镇财政所,财政所按项目扶持对象名单将资金拨付到贫困户一卡通。严禁分红资金按全村人口平均分配、截留、挪用或代缴其他费用。

十五、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工程施工类项目总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站进行公开招标,项目总投资20-50万元由镇人民政府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走简易招标程序,总投资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由镇人民政府实行议标确定。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成立村民监督小组或村民理事会,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

十六、 扶贫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扶贫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订立合同,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责任和违约处罚等条款。

十七、 建立扶贫项目、扶贫对象公示制。

(一)项目实行开工前、竣工后两期公告、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可以通过广播、电视台、公示栏、微信、网站等形式;

(二)公告公示内容: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及项目法人,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期限,参加或收益贫困户名单;

十八、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进行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等。

十九、 村民委员会统一实施或入股分红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开展自验,发现项目建设不符合项目计划要求的,必须及时进行整改。自验合格并签署验收意见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提交项目实施和验收报告,向镇扶贫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申请验收。领导小组收到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的15日内,须成立由镇扶贫站牵头,相关分管班子成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项目验收小组,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

二十、 对于由农户自行实施的精准到户扶贫奖补项目完成后,由村民委员会、驻村帮扶工作队组织初验,镇扶贫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组织,镇纪委、扶贫办、财政所、驻村第一书记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再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复查。

二十一、 工程类的项目竣工验收,由镇扶贫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织,镇扶贫办牵头,相关分管班子成员和技术人员组成项目验收小组,组织开展项目初验,然后报上级有关单位申请验收。

二十二、报账管理。 扶贫项目资金严格按《中牟县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对于工程类项目在实施前先预拨30%到中标单位,中标单位在提交审计报告之前,项目资金最高拨付至合同价的80%;提交审计报告、决算和验收资料后,拨付至审计确认价的97%,余下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经复验合格后,足额拨付质保金。 工程类项目申请拨付资金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支付申请、已完成工程量清单、支付证书、发票、施工(前、中、后)照片、工程决算、验收资料、审计报告、资金拨付审批表等。

二十三、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以项目养项目”的原则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积极探索产权制度的改革,扩大受益范围。

二十四、 加强扶贫项目档案管理。所有扶贫项目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立项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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