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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 2024-04-22
对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第十二条第四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包含市级旅游主管部门)。”

监管流程

简易程序 1.初步确认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调查取证;3.当场告知处罚依据、处罚意见和陈述申辩权,并听取陈述申辩;4.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5.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6.执行行政处罚决定;7.当场处罚决定报行政机关备案;8.结案(立卷归档) 普通程序 1.初步确认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登记立案;3.调查取证;4.调查终结,形成调查终结报告;5.达到重大复杂案件标准的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6.法制审核;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陈述申辩权(符合条件的告知听证权);8.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送达行政处罚决定;10.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11,结案归档。

监管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4.在追诉时效内;5.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具有管辖权;6.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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