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求,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实施技术改造,降低用水消耗。
对下列工艺、设备和产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
(一)列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名录的;
(二)列入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的。
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求,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实施技术改造,降低用水消耗。
对下列工艺、设备和产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
(一)列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名录的;
(二)列入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的。